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为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产权交易搭建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流转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推动以县(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交易服务中心;市级建立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的信息服务平台。争取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基本建立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发展坚持公益性为主、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二、工作重点
(一)明确组织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形式原则上应为事业法人或由国有资本出资组建的企业法人,名称应为农村产权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服务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现阶段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可以设立覆盖市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产权流转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设立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县级政府进行审批。
(二)明确功能定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并可根据自身条件,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注意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要主动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现阶段,要把县(区)级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带动镇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县、乡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市级原则上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整合各类流转服务平台,建立提供综合服务的市场。
(三)明确交易品种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集体预留的“机动田”和“四荒”使用权。是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村(组)预留的“机动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海域使用权。是指以海域实用价值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流转交易。
9.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四)规范交易程序
1.规范交易主体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和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督和风险防范。
2.明确交易权限
(1)建筑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类,进入县级产权交易所集中交易;5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2)资产资源经营类:3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经营使用权交易类,进入县级产权交易所集中交易;3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3)资产资源处置类:1万元以上的资产资源处置,进入县级交易所集中交易;1万元以下的,进入乡镇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4)资产采购类:采购单件金额在3000元以上或者总额3万元以上的,进入县级产权交易所采用相应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单件金额低于3000元或者总额低于3万元的,进入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采购。
3.明确交易程序
(1)提出交易申请。由转出方向所在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交易服务中心向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
(2)进行前置审核。根据产权类型,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产权流转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3)发布流转信息。审核通过后,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利用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4)审查受让方资料。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提交受让申请书、受让方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受让方资信证明和农村产权交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资格审查。
(5)组织产权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协议、公开竞价、招投标等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6)签订交易合同。转出方与受让方签定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及时公示交易结果。
(7)出具交易鉴证。转出方与受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合格后,出具交易鉴证书。具体交易程序和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要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发布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交易品种和方式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易过程应公开公正,交易服务应方便农民群众。市场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要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纳入省市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委农工办、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国资委、农委、林业、水利、科技、工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进行领导、协调、推进,就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二)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农办、国局、住建、农委、林业、水利、科技、金融办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高效服务,尽快制定出台各自职权范围内服务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具体办法。相关部门依法对产权流转交易资料进行审查,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组织主体依法规范行为。
(三)强化检查监督。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情况作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日常监管,定期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四)实施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会同农经部门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督察。对该纳入交易而未纳入和违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具体操作规则的行为实施问责。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7日